7月7日,海口中院公开对王某松、王某安等35人销售伪劣产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一审宣判。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松、王某安租赁在海口储藏假冒伪劣卷烟仓库,联系广东、浙江等地生产假冒伪劣卷烟厂家,以极低价购进各类品牌假冒伪劣卷烟,销售给被告胡某华等数十家烟草零售点。王某松、王某安销售假冒伪劣卷烟5万多条,销售金额608万余元。法院判决,王某松、王某安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其余33名被告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缓刑至七年九个月有期徒刑不等。
南海网记者 刘 麦 陈元能 海口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