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孩子的父母的心头肉,但也正是因为如此,一旦发现自己倾注心血去养育儿女,竟然和自己没有血缘关系时,后果将是不可避免的悲剧。
2007年年底,海口男青年刘洋和妻子吴婷经人介绍认识,双方没多久就办了结婚登记。虽然相识不到8个月,小可就出生了,但刘洋还是接受了吴婷关于小可是早产儿的说法。然而,到孩子满周岁的时候,刘洋和家人怎么看小可,觉得跟爸爸一点都不像。为此,刘洋不止一次质问过吴婷,但当时吴婷再次怀孕,夫妻俩并没有再谈离婚的事情。直到2014年,如鲠在喉的刘洋最终通过亲子鉴定得到答案——他不是小可生物学父亲。
多年的怀疑得到证实,刘洋很气愤,他向海口秀英区法院递交诉状,请求判决离婚,并要求吴婷赔偿他这些年抚养小可的抚养费共计18万余元,同时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后来,刘洋放弃了要求吴婷赔偿抚养费的请求,秀英法院最终判决刘洋和吴婷离婚,小可归吴婷抚养,女儿归刘洋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孩子非亲生,对男子来说,同时意味着妻子的出轨。这样的情况下,离婚时,是否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呢? 海口秀英法院法官表示,生育的孩子与男方无生物学关系的事实,必然会对其的人格尊严造成损害,因此对赔偿精神损害的请求应予支持。(贺梦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