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年底,浙江绍兴小伙张某与当地一家化纤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9月的两个星期天,虽然是公司规定的休息日,但张某自行来到单位上班。本来他以为自己的积极工作态度会赢得公司的认可,还向公司提出要加班费。可令他没想到的是,加班费没要到,竟还遭到解聘。
原来,公司知道张某自行加班后,要求他检讨。张某拒绝,并与公司相关人员发生争吵。没过多久,公司便以张某不遵守公司规定违规出勤,事后又不服从处罚为由,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得知自己被解聘后,张某很震惊,他认为公司的行为违法,并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仲裁支持张某的诉求,要求公司方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过,公司不服气,前不久还将张某告上了法庭,近日,绍兴柯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8.7万元,连同未付清的工资,一共11万元。法官表示,虽然加班并不是公司自愿,但是公司以此为由解聘劳动者,显然有些牵强,这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