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其中明确规定,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行为,将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针对此项条例,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指出,巡视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但中央巡视组和地方巡视组在巡视过程中,一些被巡视单位和部门出现了干扰、对抗巡视工作的行为。其中,2014年9月,山西省某县委接到了关于山西省委巡视组即将进驻的通知。该县委书记在安排巡视进驻准备工作时竟强调“要能保证举报箱的位置在监控可视范围内”,以此掌握举报人和举报情况。10月中旬,省委巡视组按时进驻该县开展巡视,该县公安局把县委和信访局附近的2个摄像头,对准省委巡视组设立的2个举报箱,并安排人巡逻值守县宾馆的举报箱。后来,省委巡视组根据群众反映到实地查看,发现这一情况后,责令该县委立即改正。该县委书记擅自安排将巡视组举报箱置于监控探头可视范围内,影响了干部群众依法行使检举权,干扰了巡视工作的正常开展,严重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2014年底受到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