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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0日 11:15 来源:南海网 编辑:彭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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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内媒体报道,今年7月10日,海南省三亚市中级法院对陵水县原副县长李宗春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对其犯罪所得168.8万元(含已退缴5.9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李宗春服判未提出上诉。10月10日,在经过三个月入狱前教育后,李宗春被押往海口监狱服刑。

  据悉,2002年,时任陵水县财政局的李宗春第一次在某工程项目中受贿5万元,并自此一发而不可收拾。2007年1月,李宗春当选陵水县副县长,分管财政、国资、人事劳动保障、机关事务等工作。2012年1月,李宗春连任副县长,分管部门又增加了公安、司法、交通、城投公司等。在任陵水县副县长7年多时间里,李宗春不仅收受贿赂,甚至还直接索贿。在陵水一政府工程项目工地,李宗春直截了当向建筑公司负责人索要贿赂,称“我也有难事,家里准备建房子,你能否准备30万元,帮我解决这件难事?”两天后,李宗春的30万元“盖房款”如数到账。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李宗春再次到工地检查,临走时再次索要20万元。当天晚上,20万元出现在了李宗春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