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0日,在北京某重点高校读大三的90后黄某在上海某车辆租赁有限公司租了一辆劳斯莱斯古斯特汽车,租期为1个月,租金11万元。在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的要求下,黄某向上海某贸易公司账户支付了租金11万元,押金90万元,共计101万元。之后,租赁公司交付了一辆沪C牌照的劳斯莱斯。3月21日下午,黄某发现车辆仪表盘显示发动机出现故障,于是联系劳斯莱斯紧急救援中心进行检测维修,同时通知王某。该车辆救援中心将车拖走检测维修。3月22日,4S店告知黄某汽车出现故障是因为喷油嘴出现问题,是车辆长期油品不良所致,更换喷油嘴需要7000元一个。黄某将此事告知租赁公司,租赁公司认为维修费用过高,自行安排人员把车辆拖走。
豪车被租赁公司拖走后,黄某多次要求租赁公司和贸易公司退还押金、结算租金,租赁公司和贸易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搪塞拒绝。无奈之下,黄某将租赁公司和贸易公司告上法庭。庭审中,租赁公司表示,车辆故障支付了修理费用52万元,应由黄某付担。上海金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收回车辆后应当及时与原告结算租金和押金,但拖延至今,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租赁公司退还押金和剩余租金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另外,租赁公司对于车辆修理费用的抗辩意见,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近日,该院作出判决:租赁公司退还黄某押金和多余租车预付款合计9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