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佛山一名19岁的女大学生在小区游泳,不料却在浅水区溺水成为植物人。事后,女孩的父母带其将泳池经营者及小区物管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90万元。昨天,佛山市南海区法院对外发布一审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认为:原告身高1.66米,比泳池最深处高出约30厘米,且原告是年满18岁的在校大学生,是心智健全发育正常的成年人。根据被告物管公司提供的视频,与原告同行的男孩声称原告不会游泳,原告溺水后又未呼救,大大降低了救生员及他人将其及时救起的可能,因此原告对其溺水致残存在较大过错,自负60%的责任。
两被告作为泳池的管理人,在管理危险活动的情况中没有足够注意,没有及时发现原告遇溺侧卧水中,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40%的责任。经法院核算,原告的各项损失共83万元,两被告负担40%即3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