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31日,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完么当知、尕藏加木措、完玛草、拉毛当知故意杀人、被告人斗格加、杨毛吉寻衅滋事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完么当知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被告人尕藏加木措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处被告人完玛草有期徒刑八年,判处被告人拉毛当知有期徒刑七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斗格加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杨毛吉有期徒刑三年。
夏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完么当知、尕藏加木措、完玛草、拉毛当知采取冲击、殴打执勤人员等方式,阻碍执勤人员对自焚者施救,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斗格加、杨毛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六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