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0年底至2011年8月间,被告人钟某开通“常州左岸会所”网站,通过网上招募男性“技师”、与“技师”约定嫖资三七分成、上传“技师”照片、预留客服电话、提供住宿等方式,组织张某某、刘某、李某、刘某某、孙某某等人在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某快捷酒店等地进行同性卖淫活动,获利数万元。被告人金某明知被告人钟某从事的是组织卖淫的行为,仍然予以协助,负责接收“技师”,并且为被告人钟某收取“技师”的分成费用。案发后,被告人钟某于2011年9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钟某是本案的主犯之一,与‘技师’分得的三成嫖资基本都被他拿去了。而金某作为他的情侣,则是自愿协助他的,钟某每个月会给他点儿零花钱。”本案主审法官仇法官介绍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组织多人向同性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金某协助组织多人向同性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钟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虽有翻供,但在其后的庭审中又能如实供述,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钟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金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继续追缴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