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高院披露了一宗重审改判无罪案件的国家赔偿决定书,并首度公布该案的具体案情和赔偿情况。
据悉,2011年8月,暨南大学珠海校区一名在读大学生苏某,假冒北师大珠海分校商学院大四学生与该校大一学生蒋某某通过网络聊天认识。2011年9月14日晚,苏某与蒋某某相约在北师大珠海分校图书馆前第一次见面。接着,苏某与蒋某某在校园内散步,随后在该校心理咨询中心废弃的男厕所内发生了性关系。事后,蒋某某向其男友及母亲称遭到苏某强奸,并于次日报案。苏某当天被羁押,次日被刑拘,同年9月17日被逮捕。2012年5月,苏某被检察机关控告强奸,珠海香洲区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其有期徒刑三年半。苏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珠海中院,珠海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之前的刑事判决书,发回香洲区人民法院重审。后香洲区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5日判决,认定指控苏某犯强奸罪的证据不足,判其无罪。
2013年6月7日,苏某被释放,其间共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631天。获释后,苏某重新返回校园继续学业。2013年8月6日,苏某向香洲区法院提出300万元抚慰金的赔偿要求,并要求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为自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最终,法院方面决定赔偿苏某总计16万多元,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苏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但驳回了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