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在决定》,对出租车实名登记、打击“黑车”和出租车服务质量管理作了重点修改。
《修改决定》要求,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持有本人实名登记的客运资格证及服务质量监督卡,驾驶经营者核准的车辆上岗营运,并报市公交客运管理机构登记备案。此举是为了防止出租汽车驾驶员中签或签订运营任务承包合同后不开车或将出租汽车转让第三方承包,杜绝行业炒作。
此外,《修改决定》中对无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运营证的“黑车”的处罚数额调整为5000至30000元,有效化解高数额罚金带来的执法难问题。
在强化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管理方面,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增加了“驾驶员须携带、佩带相关证件”的规定,并在条例第四十五条中,对发生服务质量事件的驾驶员作出了100~2000元不等的罚款规定。
南海网记者 史莎 李庆芳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