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重庆潼南县的8位村民在当地的河道里挖出一根30米长的乌木,卖了19.6万元,大家分了这笔数额不小的意外之财。如今,当地财政局将他们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返还这笔钱。当地法院经过一审二审都判决村民们还钱。
据悉,2012年10月,9位村民从河里打捞出乌木之后,报告给当地文物管理所,由于乌木不属于文物,文物管理所未予以收藏。于是9人联系买家,将乌木卖了19.6万元,其中,发现乌木的王某和挖掘机机主匡某各分了约4.9万元,其余7人均各分得1.4万元。去年1月,其中一人将所分的1.4万元上交给当地财政局,其他8人没有上交。不久,县财政局将他们起诉到潼南县法院。县财政局称,乌木是在河道中发现的,其所有权应归国家所有。潼南县法院一审认为:乌木形成于自然,属于自然资源,不属于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范围,属于国家所有。县财政局作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匡某等人返还分得的钱款。法院还认定匡某应得挖掘打捞费1万元,其他人各得打捞看护费8000元。但匡某认为:乌木应认定为无主物,按照先占原则,应归王某等人所有。自己提供挖掘机和装载机在河道中连续工作近一周,应获得4.9万元的打捞费。因此,他向市一中院上诉。市一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有律师表示: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除了本案中的乌木,只要是从山林、河流等归国家所有的地方挖掘出的任何有价值的埋藏物,都归国家所有。市民上报或上交后,文物保护部门将予以适度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