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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7月26日 14:16 来源:南海网作者:彭琳沁 莫壮青 编辑:朱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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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上午,海南省通信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从8月1日起,海南省将实施《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 条例》。《条例》规定,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通信电缆等电信设施或者来源不明的铜、铝、铅等有色金属的 经营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 照。

    近年来,我省电信事业迅速发展,全省信息基础设施得到了显著改善。然而,我省电信设施被盗、破坏现象十分严重。据不完全统计,2005-2010年全省共发生盗窃、破坏通信设施案件20066起,直接经济损失 13236.2万元,年均发案3344.3起,年均直接经济损失达2206.03万元。

    为严惩我省危机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条例》规定,对侵占、哄抢、盗窃、损毁等危及电信设施安全的, 由海南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条例》还设立了电信设施废品收购备案和台账管理制度。《条例》规定,从事废旧电信设施收购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并建立收购台账。

    海南省通信管理局局长薛良燕表示,《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省通信业进入了一个依法建设、规范管理 、健康快速发展的新阶段。这将让我省在电信设施和保护方面有法可依。

    南海网记者 彭琳沁 莫壮青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