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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23日 13:37 来源:南海网 编辑:朱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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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州市正式公布了《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在备受关注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监管方面,做了明确规范。

   《办法》规定,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销售合同中的项目名称、房屋用途等应当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内容一致。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不得包含物业升值、投资回报等误导、欺骗公众的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上述规定,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罚款,若造成购买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办法》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得发布预售广告、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以书面形式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受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应该按照申报价格对每套商品房明码标价,以价目表和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的方式公开相关收费、商品房买卖合同载入事项应与销售资料中的承诺相一致,并明确了事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