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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4月23日 17:18 来源:南海网 编辑:朱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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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下来是一个关于城镇居民养老制度的利好消息,昨天省政府审议通过的《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凡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无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政府对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城镇居民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分担。2011年4月起在海口、三亚、儋州市试行,10月起在全省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