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海关对境外旅客在海南省购物后办理离境退税业务的监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境外旅客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办理有关购物离境退税手续:
(一)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二)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定点商店购买退税物品金额达到人民币800元,并且按规定取得《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
(三)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
二、符合退税条件的境外旅客出境时,应当主动向海关申报,并提交《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退税物品。
三、海关验核无误后,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上签章,交由境外旅客凭以办理退税手续。境外旅客办理退税手续后,应当立即将退税物品全部携运出境。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办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签章手续: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所列物品与交验物品不相符的;
(二)单证不相符的;
(三)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
(四)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条件的;
(五)其他不符合离境退税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