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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7日 12:13 来源:中央电视台 编辑:杨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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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海关对境外旅客在海南省购物后办理离境退税业务的监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境外旅客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办理有关购物离境退税手续:

    (一)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二)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定点商店购买退税物品金额达到人民币800元,并且按规定取得《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

    (三)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

    二、符合退税条件的境外旅客出境时,应当主动向海关申报,并提交《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退税物品。

    三、海关验核无误后,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上签章,交由境外旅客凭以办理退税手续。境外旅客办理退税手续后,应当立即将退税物品全部携运出境。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办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签章手续: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所列物品与交验物品不相符的;

    (二)单证不相符的;

    (三)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

    (四)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条件的;

    (五)其他不符合离境退税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