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临高县人民法院对王小俊等47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临高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小俊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催收非法债务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经营罪、骗取贷款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邓有铭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等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由公安机关追缴该组织通过敲诈勒索获取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下同)81万元、追缴骗取贷款罪违法所得300万元、非法经营放贷资金227.02万元及违法所得9.3万元、开设赌场违法所得121万元、在实施催收非法债务和寻衅滋事犯罪活动中投入放贷资金293.8万元上缴国库或退还被害人;涉案抵押车辆在执行过程中等值追缴借贷资金、各被告人实际控制的涉案公司、企业剩余财产及收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查封、扣押、冻结在案其他财产及物品,依法处置。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记者 林文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