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 4 日 14时许,在海口市龙华区海德路耀江花园门前路段,发生一起电动自行车逆行与小客车碰撞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造成两车受损,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与一名乘车孩童受伤。
事故发生后,海口公安交警龙华事故中队办案民警接到报案立即赶赴现场处置。经调查,张某花(女,41岁,海南省万宁市人)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海口18**96的电动自行车搭载两名儿童(均为其儿子,年龄分别为 1岁、9岁)沿海德路东往西方向逆向行驶,母子三人均未佩戴安全头盔。当其行驶至耀江花园门前路段时,与王某梅(女,51岁,湖北省荆州市)驾驶的车牌号为琼D0**59 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花受轻伤,其 9岁的儿子左脚骨折。
通过走访事故现场和调取监控录像,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张某花存在逆向行驶、搭载超员,且骑乘人员均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小客车驾驶人王某梅存在驾驶车辆时未确保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
目前,此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海口公安交警提示:交通参与者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驾乘电动自行车应佩戴安全头盔,切勿超员和为抄近道逆向行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记者 王燕珍 通讯员 林馨 特约记者 陈世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