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曲靖日报上刊登的一则“关于要求田菲菲同志限期返回单位上班的通告”,引发了当地市民的关注和热议。通告正文称:“田菲菲,你于2013年2月15日未经单位批准擅离工作岗位,你至今一直未到单位上班,在此期间,本单位不间断地以各种方式与你联系,都未果,限你2017年5月30日之前返回单位上班,如逾期不归,将按有关规定作出辞退处理。同时,你在未回单位上班之前,本单位从未授权你以单位名义从事任何活动,你的一切行为后果均由你个人承担。”落款单位为曲靖市麒麟区东山镇中心学校,还留有一名叫刘老师的联系电话。有市民质疑,擅离事业单位工作岗位长达四年,按照规定早就应该被解除聘用,为何事业单位的员工脱岗了四年才对其发出警告,这算不算“吃空饷”呢?对此,上述学校刘老师明确表示田菲菲不属于“吃空饷”,早就没有给她发工资了。
此外,根据相关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对此,业内人士分析,有一种可能,田某失踪无法联系上,其单位早就停发了工资,只是没有办理相关人事劳动手续,登报发出这个公告,就是为下步解聘作铺垫。但这中间的时间拖得太长,教育人事主管部门明显失职了。
对于学校的举动,有律师表示,通过公告的形式,可以为用人单位达到三个目的:1、确定员工离岗时间,划清责任界限。2、用人单位履行了通知义务,并且给予了合理的宽限期。3、限定时间内员工不能到岗,用人单位有权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聘。登报发通知是避免单位担责。(雷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