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鉴于原审被告人聂树斌1995年已被执行死刑,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撤销原审的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判决主要理由是:原判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主要依据,是聂树斌的有罪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印证一致。但综观全案,本案缺乏能够锁定原审被告人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聂树斌作案时间不能确认,作案工具花上衣来源不能确认,被害人死亡时间和原因不能确认;聂树斌被抓获后前5天讯问笔录缺失,案发后前50天内多名重要证人询问笔录缺失,重要原始书证考勤表缺失;聂树斌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与在卷其他证据供证一致的真实性、可靠性存疑,是否另有他人作案存疑;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