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遂昌农民黄某因为抓了33只石蛙,而站上了被告席。法院认为黄某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猎省重点保护动物,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猎罪,判处黄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今年6月20日晚,黄某为了“解馋”,独自一人骑摩托来到遂昌县石练镇某村,带着手电和柴刀沿着溪流一路抓捕,共抓了33只石蛙,总共8.4斤。结果黄某在回程时,刚好碰见民警设卡检查而被抓。经专业机构鉴定,黄某捕猎的石蛙为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浙江省重点保护动物棘胸蛙。
据悉,每年4月1日至8月31日为遂昌县野生动物禁猎期,不光是石蛙,许多如癞蛤蟆、麻雀、蛇等常见野生动物也受到法律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按照《刑法》相关规定,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彭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