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网
椰视频
;
2016年11月11日 11:23 来源:南海网 编辑:朱冬梅
分享到:

  我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经营性活动,更不能在企业或中兼任职务。近日,有群众反映,陕西宝鸡公安局太平庄治安检查站民警刘某参与企业经营。“身为民警知法犯法?”真是如此吗? 一起来看下。

  据知情人提供的信息,刘某参与经营的企业为“宝鸡天翼航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后经证实,李某为刘某的妻子,经营范围包括脉石英矿的开采、销售,测试设备的研发及销售等,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股东为李某和刘某。知情人提供的一份合伙协议显示,2011年12月10日,刘某出资200万元和他人合伙还在陇县经营有一家矿产企业。针对此事,太平庄治安检查站有关负责人承认,刘某确为该站正式民警。随后,刘某也承认妻子李某确为上述公司法人,他是公司股东并担任监事。对于作为民警参与经营这一情况,刘某表示:“咱就是农民的儿子,混个警察当当,如果实在不行,明儿就不当了。”(谢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