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22日,海口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了一起错综复杂的拐卖儿童案件,其中涉及到的三名男子,在某种程度上竟然都可以被称为涉案女婴的“父亲”。
据悉,在海南务工的四川民工刘某年近五十,妻子在老家照顾两个孩子。2014年,刘某与一名30多岁的女子赵某莲有了一段风流韵事,但好景不长,赵某莲两三个月后便与刘某分了手。然而一年多后,赵某莲再次找上刘某,称自己所产的女婴是刘某的孩子,而且不想和后来同居的男子于洋过了,女儿以后要给刘某抚养。由于自己有家室且并不富裕,刘某最终决定,把孩子送给自己一个相交10多年的老朋友郑文宇,并索要了6万元的“感谢费”。郑文宇看了女婴,觉得孩子确实可爱,最终同意给6万元,并让孩子的亲生父亲和母亲在收养协议上签了名。
然而,郑文宇怎么也没想到,几天后,赵某莲的同居男友于洋打来电话,声称自己才是孩子的生父,让郑文宇把孩子“还给他”。最终,于洋向公安机关报了案,郑文宇也要求刘某到派出所说明情况,而对于刘某而言,还有更大的变故在等待着他——根据警方调查,“送养”的女婴根本不是他的孩子,经鉴定,于洋才是女婴的亲生父亲。其次,情人赵某莲根本就不叫赵某莲,她跟刘某在一起用的是赵某莲,跟于洋在一起用的是赵某香。但其实,从小被人从四川拐卖到安徽的她根本就没有户籍,而她还是一个赌博成性的赌徒。拿到钱后,她马上买机票逃离海南。最让刘某震惊的是,司法机关认为他的行为涉嫌拐卖儿童罪,刘某一审被海口美兰区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一审后,刘某不服,上诉到海口中院,海口中院22日二审开庭审理此案时,刘某反复强调,“我这么做都是为了孩子好,”其辩护人也表示,刘某是在误认为涉案女婴是自己女儿的情况下,将“女儿”送给家庭条件好的朋友收养,刘某在中间只起到了民间介绍收养的作用,且没有获利,不构成拐卖儿童罪。法庭未对该案进行当庭宣判,将择日判决。(贺梦遥)